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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商场电梯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某商场举办“五一”亲子嘉年华群众性活动。受害人张某作为参与者,在乘坐商场自动扶梯时,因扶梯突然逆行且急停,导致张某被摔倒后重重撞击头部。现场目击者拍摄的照片显示,事发时扶梯无工作人员疏导,且无紧急制动有效运行的迹象。张某经送医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颅内出血,经抢救后遗留严重神经系统功能障碍,需长期护理。张某家属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经查,该商场电梯虽经年检,但日常维保记录缺失,存在安全隐患。张某遂起诉商场,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0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评定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同时,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报告,认定涉案电梯在事故发生前存在控制系统故障,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院结合现场照片、投诉举报记录及鉴定意见,认定商场存在管理过错。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某商场作为经营场所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无直接第三人侵权,商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令某商场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8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在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在电梯事故中,即便无直接第三人侵权,经营者因设施维护不当导致的安全隐患,仍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于颅脑损伤等严重伤害,高额赔偿体现了对生命健康权的优先保护,警示经营者加强特种设备日常巡检与维保。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