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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游乐园运营公司公共场所安全伤害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日,受害人张某在某市高铁站旁的“欢乐谷”游乐园游玩。张某购买门票后,乘坐由某设施维护单位负责日常检修的“高空飞椅”项目。该设施位于车站广场附近的高台区域。在运行过程中,因座椅连接扣件突然断裂,张某从约15米高处坠落。事故导致张某重度颅脑损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张某持有该游乐园出具的电子消费凭证,并因治疗及康复产生大量误工损失。张某起诉要求游乐园及维护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主张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设施存在安全隐患。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委托专业机构对坠落设施进行质量检测,鉴定结论显示连接扣件存在严重金属疲劳,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法院认定游乐园作为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维护单位未尽检修职责,二者承担连带责任。二审中,双方就是否完全免除游乐园责任发生争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事实认定,重点审查了消费凭证效力及误工费计算标准。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游乐园运营公司与某设施维护单位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张某的伤残等级、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含因伤减少的收入)等综合计算,确定赔偿总额为385,000元。该金额落在10万元至50万元区间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游乐设施经营者对设施安全性能的严格审查义务,即使由第三方维护,经营者仍负最终安全保障责任。通过消费凭证认定服务关系,强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对公共场所高处坠落事故的责任划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