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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体育中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受害人张某前往位于市中心的某市体育中心游泳馆参加业余游泳活动。该场馆为对外开放的公共场所,由某市体育中心经营管理。当日14时许,张某在更衣室更衣完毕后,沿地面湿滑的通道前往淋浴区。事发时,淋浴区与更衣区连接处的地面排水设施发生故障,导致积水严重,且现场未设置任何防滑垫或警示标志。张某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导致右胫骨骨折。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某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胫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住院10天,后续需定期复查。张某事后多次向体育中心投诉,要求赔偿,但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赔偿金额产生分歧。张某因受伤导致无法正常工作,产生误工损失。

审理过程

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某市体育中心辩称已设置部分提示牌,且张某自身未注意脚下安全,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经审理,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的伤情、误工期、护理期进行鉴定,确认误工期为3个月。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查,事发区域积水明显,经营者未及时清理且未设置充分警示标志,存在明显管理疏漏。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某市体育中心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张某受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张某无过错。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判决某市体育中心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2,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设施故障引发的安全隐患负有严密的排查与警示义务。即便受害人自身有一定注意义务,若经营者未设置充分警示标志且设施存在明显缺陷,经营者仍需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体现了对公众人身安全的严格保护。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