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赵某诉某游泳馆及孙某公共场所活动损害责任纠纷案

赵某诉某游泳馆及孙某公共场所活动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12日下午,肢体残疾的赵某持票进入某游泳馆。馆内悬挂的装饰灯因安装不牢突然坠落,砸中正在池边休息的赵某,致其右臂骨折。事发时,第三人孙某因嬉闹撞击了灯架底座,但未造成直接脱落。赵某受伤后,立即向游泳馆投诉,馆方虽有投诉记录但初期推诿。经鉴定,赵某右臂功能丧失构成十级伤残。赵某因残疾及后续治疗产生大量费用,且因事故导致原有残疾加重,精神痛苦极大。双方就是赔偿金额多次协商未果,赵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其构成十级伤残。庭审中,法院查明游泳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孙某的侵权行为与灯架坠落存在因果关系。双方就是责任分担及赔偿数额存在较大争议,法院组织多次调解,但因金额差距过大未果。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游泳馆作为经营场所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主要责任(60%);孙某侵权行为引发事故,承担次要责任(30%);赵某作为残疾人,在公共场所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存在一定过错,自行承担10%的责任。判令某游泳馆赔偿赵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万元,孙某赔偿9万元。另判令某游泳馆支付赵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3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残疾人的特殊安全保障义务,厘清了第三人侵权与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划分。同时,体现了司法对残疾人权益的倾斜保护,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具有示范意义,有助于提升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水平。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