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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患者陈某因持续高热伴意识模糊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入院后,主治医师未严格遵循诊疗规范,在未完善病原学检查的情况下,贸然给予大剂量广谱抗生素联合免疫抑制剂治疗。陈某病情迅速恶化,出现多器官功能衰竭。家属张某(陈某之子)发现病历记录存在篡改痕迹,遂向医院提出异议。经司法鉴定,医院存在诊断过错,违反民法典第1219条告知义务,且病历资料不完整导致因果关系难以完全排除,但药物损害与死亡存在主要因果关系。陈某最终死亡,家属主张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5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一审、二审。审理中,双方就是否采信鉴定意见产生争议。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定医院存在过错。一审法院认为病历资料瑕疵影响部分事实认定,但结合鉴定意见,确认医院承担主要责任。二审维持原判,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采信逻辑及护理费计算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各项损失合计80万元,医院赔偿56万元。其中包含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二审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病历资料存在瑕疵时,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采信标准。同时,强调了医疗机构在紧急救治中仍须履行严密的告知义务,对规范临床用药及病历管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