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娱乐广场经营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受害人张某与朋友前往位于市中心某大型综合体内的“某娱乐广场”就餐。该广场集餐饮、KTV、电玩于一体。当日正值店庆,广场内人流密集。张某在乘坐连接一楼餐厅与二楼KTV区域的自动扶梯时,因扶梯运行中突然发生剧烈颠簸并急停,导致张某重心不稳摔倒。经查,事发时扶梯旁虽设有“小心台阶”标识,但未针对急停风险设置额外警示,且现场无工作人员引导。张某摔倒后感到右膝剧烈疼痛,经送医诊断为右膝软组织挫伤、半月板轻微损伤。治疗期间,张某与广场经营者多次协商,但就是否存在管理疏忽及赔偿金额分歧较大,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确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主要构成软组织损伤,无后遗症。庭审中,双方就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产生争议。经营者主张已尽基本安全保障义务。法院结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公共场所安全管理的规定,重点审查了经营者对自动扶梯这一高风险设施的日常维护记录、突发故障应急预案以及警示标志的充分性。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动扶梯经营者对乘客负有高度的安全保障义务。虽然张某自身需注意脚下,但经营者未能提供严密的警示及即时救助,存在管理瑕疵。鉴于自动扶梯事故的特殊性,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定经营者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最终判决经营者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自动扶梯事故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特别是警示标志的充分性认定。对于造成严重精神痛苦的软组织损伤,支持高额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了对受害人权益的实质保护,对同类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