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市火车站管理处、李某生命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盲人赵某持票进入某市火车站候车大厅,该区域人流密集。赵某佩戴白色导盲杖,沿盲道正常行走。此时,第三人李某因赶时间,在非指定通道快速奔跑,未注意观察前方路况,径直撞向赵某。赵某因视力残疾无法避让,被李某撞倒后头部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时,车站安保人员张某正在附近巡逻,目睹李某奔跑撞人,但未及时上前制止或疏导,也未立即协助救助。监控视频清晰记录了李某奔跑撞击赵某的全过程,以及安保人员张某在事发后30秒内才做出反应的过程。赵某家属诉请李某及火车站管理处承担侵权责任。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李某的过错程度进行认定,并确认赵某死亡与撞击有直接因果关系。二审中,双方就是否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以及责任划分比例产生争议。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监控视频,认定李某为直接侵权人,车站管理处未尽到严加防范和及时救助的安全保障义务。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一、维持原判关于第三人李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的部分;二、变更某市火车站管理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其不能追偿范围内,对李某无力赔偿的部分承担30%的补充责任。李某赔偿赵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20,000元;某市火车站管理处对上述金额中李某无力支付的部分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8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更高安全保障义务。在第三人侵权案件中,经营者未尽安保义务需承担补充责任,且责任比例需结合监控证据及过错程度综合判定,有助于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弱势群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