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公园管理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12岁的张某随父母前往某市公园游泳馆。该泳池由公园管理处委托某设施维护单位日常运营。当日水温适宜,但池底防滑地砖多处松动,且无救生员值守。张某在池边玩耍时不慎滑倒,头部撞击池壁导致昏迷,经抢救确诊为右腿粉碎性骨折及轻度脑震荡。事后,张某父母发现泳池水质浑浊,向公园管理处投诉并要求查看设施合格证明。管理处出示的设施维护记录不全,且现场照片显示池边警示标志缺失。张某因骨折导致右腿活动受限,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就是否存在管理过错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法院受理后,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同时,法院调取公园管理处与设施维护单位的合同及日常巡检记录,并结合现场照片认定泳池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且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公园管理处辩称已尽基本管理职责,但未能提供完整的设施合格检测报告。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园管理处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主要过错;张某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未尽到严加看管义务,存在次要过错。综合考量,认定公园管理处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经核算,张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20,000元,公园管理处赔偿84,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要求。设施维护单位的资质与日常维护记录是认定过错的关键证据。判决结果平衡了受害人权益与经营者责任,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