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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超市公共场所安全伤害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某超市举办“五一”亲子购物节,现场人流密集。受害人张某作为参与者,在乘坐商场自动扶梯上行时,因扶梯突然急停并发生剧烈晃动,导致张某摔倒。经医院诊断,张某右腿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事后,张某向超市方索赔,超市辩称已定期维护,且张某自身未抓紧扶手。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争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张某提起诉讼。超市提交了电梯近期的设施检测报告,显示设备运行正常,但张某主张报告存在时间瑕疵,且超市在人流高峰期未安排专人引导,未尽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确认电梯急停系机械故障所致,非人为操作失误。法院重点审查了超市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结合现场监控及设施检测报告,认定超市虽有检测报告,但在群众性活动高峰期未采取足够的安全提示和疏导措施,存在管理疏忽。调解程序因双方对责任比例分歧较大而终止,进入审判程序。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超市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注意观察,承担次要责任。酌定超市承担70%的责任,张某承担30%的责任。经核算,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0,000元。超市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4,000元,并鉴于骨折造成较大痛苦,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合计赔偿99,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举办群众性活动时,即便设施检测合格,仍需履行动态的安全保障与疏导义务。判决结果平衡了经营者管理成本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对同类电梯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具有示范意义,强调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严重人身伤害案件中的适用空间。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