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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餐厅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受害人张某与朋友李某、赵某在某市中心“味达”餐厅用餐。该餐厅入口处安装有一组大型自动感应旋转门。当晚20时30分许,张某在离店时因视线受阻,未注意到旋转门正在反向开启,身体被旋转门边缘夹住,导致右腿胫骨骨折。事故发生时,现场无工作人员引导,且自动门感应区域存在视觉盲区。张某随即被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胫骨中段粉碎性骨折,住院15天,需专人护理。事后,张某与餐厅方就是赔偿事宜产生分歧,经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因双方对护理费具体标准及后续康复费用金额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未果,张某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庭审中,法院调取了餐厅入口处的监控视频,清晰记录了张某被夹伤的全过程,证实自动门在开启瞬间未发出明显警示音,且感应灵敏度不足。经司法鉴定,张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争议,餐厅主张已张贴警示标识,但张某指出标识位置隐蔽。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餐厅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尽到严密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管理疏忽,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自身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量,酌定餐厅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关于护理费,因张某尚未提供确切护理机构收费标准且家属护理无固定收入证明,金额暂按当地护工市场平均标准计算,最终确定赔偿总额为人民币12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自动门等自动化设施安全管理中的具体义务边界。通过监控视频还原事实,强调了经营者需确保设施运行安全标识清晰有效。对于护理费等金额未确定的项目,确立了以市场平均标准暂定的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