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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健身中心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72岁的张某前往某健身中心进行康复训练。该中心安保人员李某在巡逻时,发现通道处有散落的瑜伽垫,但未及时清理或设置警示标志。张某在夜间光线较暗的情况下,被瑜伽垫绊倒,头部撞击地面,导致重度颅脑损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张某家属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经查该健身中心消防设施合格,但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漏洞。监控视频清晰记录了张某被垫子绊倒的全过程。张某遂起诉要求赔偿,主张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情、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如垫子放置者)及经营者责任比例产生争议。法院调取监控视频,确认健身中心安保人员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且未提供有效警示,存在明显过错。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理意见书作为证据,证实该场所日常安全管理缺失。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健身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鉴于垫子可能由其他会员放置,但健身中心作为管理者未及时发现并清理,判决其承担8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身年老体弱,注意义务稍高,承担20%责任。最终判决某健身中心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5000元,其中护理费部分经核算符合标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7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安全隐患的排查与警示义务,特别是针对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安保人员的履职情况直接影响责任认定。判决结果平衡了经营者责任与消费者自我保护义务,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