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患者张某因急性失血性休克入住某市第三医院。值班医生李某在未严格核对血型交叉配血结果的情况下,违规为张某输注同型异型血液。约30分钟后,张某出现寒战、高热、血红蛋白尿等急性溶血反应。医院立即停止输血并进行抢救,但张某因多器官功能衰竭,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张某家属认为医院存在严重输血过错,导致其身体遭受不可逆损害,遂向医院所在地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行政调解,要求赔偿。调解过程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及赔偿金额产生分歧,调解未果,张某遂提起诉讼,并提交全部住院费用票据。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某市第三医院在输血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存在明显医疗过错,与张某器官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鉴于此前行政调解未成,法院组织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法庭调解,重点核实费用票据真实性及残疾等级对应赔偿标准。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某市第三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张某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约12万元。依据责任比例,医院需赔偿张某10.2万元。该金额落在1万元至5万元的争议焦点区间之外,但考虑到残疾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较高,最终判决赔偿总额符合法律规定。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参照适用精神)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输血安全是医疗核心制度,违反配血规范即构成过错。通过行政调解与司法审判的衔接,展示了医疗损害责任中过错认定与赔偿计算的规范流程,对规范临床输血行为、保障患者权益具有典型教学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