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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机场管理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11月12日,受害人张某(72岁)持电子客票在某市国际机场候机楼安检口附近区域等候。该区域地面湿滑且未设置警示标识,现场人流密集。因安检通道突发故障导致人员滞留,人群发生拥挤推搡。张某在混乱中被后方人员挤压摔倒,导致右膝软组织损伤及轻微脑震荡。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某医院救治,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张某事后向民航局投诉,要求机场方承担责任。经查,该区域监控显示事发前已有明显积水,但负责保洁与设施维护的第三方单位未及时清理,且现场安保人员未有效控制人流密度。张某虽未购买额外娱乐服务,但其作为旅客,其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涉及机场运营方。张某主张其因伤休养期间产生的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确认为软组织损伤,无伤残等级。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争议。张某提交了就医记录、消费凭证(含机场餐饮消费)以证明其旅客身份。法院结合现场视频、投诉举报处理记录,认定机场管理方在设施维护(地面清洁)和人流疏导方面存在过错,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某机场管理有限公司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比例为70%;第三人(设施维护单位)因直接过错承担补充责任。判令被告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32,0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2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相关安全保障原则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更高注意义务。在拥挤踩踏风险中,设施维护瑕疵与人流管控缺失共同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判决确立了第三人侵权时经营者补充责任的适用场景,强调了消费凭证在确认服务关系中的作用,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