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游泳馆公共场所安全伤害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15日下午,受害人张某持实名登记的游泳卡进入位于某市中心的“某游泳馆”消费。该游泳馆地面刚经过清洗,残留积水且未铺设防滑垫,亦无工作人员引导。张某在更衣后前往泳池区途中,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导致右膝剧烈疼痛。经送医诊断,张某右膝软组织挫裂伤,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2,000元。张某遂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并举报该馆安全隐患。经查,事发时游泳馆工作人员李某(第三人)正在附近进行非必要的清洁作业,其未及时清理积水也未放置警示标志,直接导致张某摔倒。张某起诉要求游泳馆及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庭审中,张某提交了消费凭证、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及现场监控视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确认张某伤情为软组织损伤,与摔倒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法院认定游泳馆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第三人李某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双方就责任比例及赔偿金额协商未果,法院依法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游泳馆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未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第三人李某的过错行为加剧了风险,游泳馆承担责任后可向其追偿。综合考量,判决某游泳馆对张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9,6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9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地面湿滑等安全隐患下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即便存在第三人侵权,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仍需承担相应责任,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实质保护,警示经营者需完善日常安全管理与警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