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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患者张某因急性阑尾炎入住某市第三人民医院,行腹腔镜下阑尾切除术。术后第三天,张某出现高热、腹痛加剧,经检查确诊为腹腔内严重感染并引发脓毒血症。医院虽立即调整治疗方案,但张某病情恶化,最终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张某家属李某某认为,医院在围手术期未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范,感染防控存在重大过错,导致患者遭受严重人身损害。双方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及赔偿金额产生分歧,遂向当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未果后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在手术过程中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关于感染防控的规定,无菌操作不规范,与张某术后感染及伤残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考虑到张某自身基础疾病对病情发展的次要影响,综合认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市第三人民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2,000元。鉴于本案已通过人民调解程序介入,且事实清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支持了原告部分诉讼请求,驳回其他不合理诉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院内感染防控过错在医疗损害责任认定中的关键作用。通过司法鉴定明确手术记录与感染后果的因果关系,严格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助于规范医疗机构无菌操作,强化感染防控意识,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医患关系和谐。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