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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诉某游泳馆公共场所设施安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15日,某游泳馆举办暑期青少年游泳培训班结业汇演,系群众性活动。70岁的周某作为家属受邀观看。活动期间,周某在通过连接观众席与泳池区的自动扶梯时,因扶梯突然骤停且无警示,周某重心不稳摔倒。现场工作人员未及时查看,周某自行拍照记录了扶梯踏板缝隙异常的照片。周某被送医,诊断为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住院15天,需专人护理。经司法鉴定,周某骨折与自身骨质疏松有一定关系,但主要原因为意外跌倒。周某主张游泳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2万元。游泳馆辩称扶梯年检合格,事故属意外,拒绝全额赔偿。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认为,游泳馆作为经营者,对群众性活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虽扶梯有年检报告,但现场照片显示设施存在隐患且无即时警示,游泳馆存在管理疏忽。考虑到周某年事已高,自身健康状况对损害后果有一定影响,酌定游泳馆承担70%责任,周某自负30%。二审中,游泳馆上诉称已尽义务,但未能提供事发时实时监控证明其无过错,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某游泳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周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8万元;二、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护理费按当地护工标准及住院天数计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举办群众性活动时,对设施安全的审查义务不仅限于形式上的年检合格,更需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履行严密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使受害人存在自身身体状况,经营者因设施隐患或管理疏漏导致损害,仍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体现了民法典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