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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游泳馆及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72岁的张某在某市中心游泳馆游泳。该游泳馆为提升设施,委托第三方施工队更换加热管道。当日14时许,施工方李某在未进行安全检测且未设置警示标志的情况下,违规对管道进行焊接作业,引发管道内残留易燃气体爆炸。爆炸导致游泳馆部分设施损毁,张某被飞溅的碎片击中头部,当场昏迷。经送医抢救,张某被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经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需长期护理。事故发生后,张某家属多次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该游泳馆安全管理缺失。经调查,监控视频完整记录了李某违规操作全过程。张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游泳馆及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程序。审理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张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确认其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法院调取了现场监控视频,结合施工方李某的供述,认定李某存在重大过错。同时,法院审查了游泳馆的安全管理记录,发现其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外包施工监管不力。双方就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产生争议,法院予以释明并采纳原告主张。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第三人李某直接侵权,承担主要责任;某游泳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鉴于张某为老年人,结合其伤残等级及护理需求,酌定游泳馆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判令李某及游泳馆共同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50,000元。其中游泳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部分,在其赔偿后有权向李某追偿。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第三方施工安全的审查与监管义务,细化了经营者补充责任的适用场景。通过监控视频固定关键事实,强化了举证责任分配,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保护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