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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公园管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受害人张某前往某市中央公园游览。公园内设有“丛林穿越”高空栈道项目,由某公园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园方)运营。当日天气晴朗,张某购买门票进入栈道区域。行至第三段木质栈道时,因栈道局部木板腐朽松动,张某踩空摔倒,从约两米高处跌落,导致右腿粉碎性骨折。现场工作人员未及时提供有效救助,张某自行拨打120送医。经医院诊断为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住院15天。经司法鉴定,张某右下肢功能丧失构成十级伤残。张某主张公园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公园方辩称栈道已定期检修,张某自身未注意脚下情况,应承担主要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庭审中,法院依职权调取了事发当日现场照片,清晰显示涉案栈道木板存在明显断裂和腐朽痕迹,且未设置警示标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确认张某为十级伤残。双方就是责任比例及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法院主持调解未果。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园方作为经营场所管理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对设施维护不到位,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作为成年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量,认定公园方承担70%的责任,张某承担30%的责任。经核算,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判决公园方赔偿张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84,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景区游览设施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责任边界。通过现场照片固定设施缺陷证据,强化了经营者对公共设施日常维护的法定义务,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