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口腔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张某因牙齿松动在某口腔医院就诊,由主治医师李某实施拔牙手术。术后张某出现持续出血及剧烈疼痛,家属发现其面色苍白、意识模糊,遂紧急拨打120。在急救转运途中,张某因失血性休克及呼吸道血块阻塞导致窒息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系口腔术后出血引发窒息死亡,构成一级伤残(死亡)。家属认为医院在术后观察、止血措施及急救转运衔接上存在严重过错,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口腔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严格履行术后巡视义务,对出血预兆识别不及时,且在转诊急救时未提供完整的病历资料,存在治疗过错,与张某死亡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已尽基本告知义务,死亡主要系患者个体差异所致。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法鉴定意见程序合法、结论科学,予以采信。某口腔医院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鉴于张某自身病情有一定复杂性,酌情减轻医院部分责任。最终判决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85000元,误工费酌定800元,合计858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21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口腔诊疗术后观察与急救衔接的法律义务边界。通过司法鉴定厘清过错与因果关系的比例,体现了司法对医疗专业判断的尊重与对患者生命权的平衡保护,对规范口腔临床术后管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