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新生儿张某因重度窒息在某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就诊。医院值班医生在初步评估后,未立即启动急救预案,而是按常规流程开具检查单。在等待检查结果期间,患儿病情急剧恶化,出现呼吸衰竭。医院随即启动急救,但在将患儿转运至新生儿重症监护室(NICU)途中,因急救设备连接不当导致供氧中断约15分钟。抵达NICU后,尽管医生立即进行抢救,但患儿已造成不可逆的脑损伤,经诊断为重度缺氧缺血性脑病伴严重智力及运动障碍,需终身护理。经司法鉴定,医院在门诊接诊时的延误治疗及急救途中护理记录缺失、操作不规范存在明显过错,该过错与患儿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参与度为70%。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争议较大。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定医院违反诊疗规范,过错参与度为70%。法院结合鉴定意见、护理记录缺失情况及患儿终身护理需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及事实认定。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218条,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50,000元。其中护理费因需终身护理,按二十年计算后逐年支付。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急救途中护理记录的证据效力,强调了医疗机构在紧急救治中全流程规范操作的重要性。对于新生儿特殊群体的损害,细化了参与度比例在巨额赔偿中的适用,对提升急救医疗质量管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