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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游乐园及孙某公共场所安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残疾人赵某携带辅助器具前往某游乐园游玩。在入口处的旋转自动门区域,因现场警示标志模糊不清且未设置专人引导,赵某在通过时被突然闭合的自动门夹住头部。事故发生时,第三人孙某正快速奔跑穿过该区域,其动作干扰了自动门的传感器判断,导致门体异常闭合。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现场照片还原,事发时自动门感应区存在视觉盲区,且游乐园未对残疾人通道设置明显提示。赵某家属主张游乐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孙某存在侵权行为,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赵某家属提起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确认自动门传感器灵敏度不足及警示标志缺失为主要原因,孙某的奔跑行为为次要诱因。法院结合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及证人证言,重点审查了游乐园是否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警示标志的充分性。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游乐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主要责任;孙某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承担次要责任。酌定某游乐园承担70%赔偿责任,孙某承担30%赔偿责任。综合计算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赵某生前误工费等,判令某游乐园赔偿赵某家属110万元,孙某赔偿4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更高安全保障义务。警示标志是否充分需结合现场实际环境判断,自动门事故中第三人介入时的责任分担提供了裁判参考,有助于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标准。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