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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孕妇张某因妊娠高血压在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待产。入院后,主治医师李某在未充分评估张某肾功能指标的情况下,开具了含有潜在肾毒性成分的药物处方。张某在服药后出现严重不适,医院随即启动急救程序。在转运至上级医院途中,因急救车辆调度延误,张某病情恶化,导致胎儿宫内窘迫,最终不得不进行紧急剖宫产,新生儿出生后被诊断为重度窒息伴多器官功能受损。经核查,医院在用药前未提供完整用药清单告知风险,且在急救转运环节存在明显过错。张某出院后,因新生儿后续康复治疗产生大量费用,且自身遭受严重精神痛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用药评估不足、急救转运延误等过错,该过错与张某胎儿受损后果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二审中,双方就是否适用民法典第1222条关于推定过错的规定产生争议。二审法院结合病历记录、用药清单缺失情况及急救记录,认定医院存在隐匿或拒绝提供关键病历资料之嫌,依法推定医院有过错,维持一审关于过错认定的结论,重点审理赔偿范围。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次要责任。鉴于张某及新生儿后续治疗费用已大部分通过医保报销,且张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损害后果,酌情调整赔偿金额。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500元。该金额符合1万元以下的要素要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8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医疗损害纠纷中,若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提供完整用药清单或病历,可适用民法典第1222条推定其有过错。同时,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精细化认定,以及在赔偿金额计算中严格遵循填平原则,对规范孕妇急诊转运流程及用药告知义务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