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患者张某因持续腹痛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就诊。接诊医生李某未详细询问病史,仅凭初步检查开具“急性胃肠炎”诊断证明,建议口服药物观察。张某服药后症状未缓解且出现剧烈呕吐,家属多次催促复查,李某仍坚持原诊断。一周后,张某病情恶化昏迷,转院确诊为急性心肌梗死并发心源性休克,虽经抢救存活,但遗留严重心力衰竭,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张某家属认为医院存在严重误诊,导致延误最佳治疗时机,造成患者伤残,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对腹痛患者未充分履行鉴别诊断义务,违反诊疗规范,存在诊断过错,该过错与患者延误治疗导致的心功能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次要责任。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已履行告知义务,张某自身基础疾病也是主因。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对患者张某的医疗损害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张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5万元,医院需赔偿其中30%即10.5万元。该金额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治疗费等,符合1万元至5万元的赔偿范围要求(注:此处为示例调整,若总额低则比例高,若总额高则比例低,现调整为:经重新核算直接损失较小,含后续治疗费等,最终核定赔偿总额为3.5万元,由医院承担30%,即1.05万元,落在1万-5万区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门诊诊疗中医务人员对非典型症状的鉴别诊断义务。即使患者主诉单一,医生仍需结合临床指南排除危急重症。诊断证明不仅是行政文书,更是关键证据。本案警示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循诊疗规范,避免因误诊导致患者伤残,强化了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