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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康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陈某因持续高热入住某康诊所住院部。住院期间,陈某出现严重呼吸困难及多器官功能衰竭征象。经抢救无效,陈某被确诊为重症肺炎合并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导致不可逆的肺纤维化,构成器官损害。陈某家属赵某主张,诊所在收治危重患者时,未严格执行院内感染防控规范,未对陈某进行严密的隔离观察,且医务人员操作不规范,导致陈某发生严重的院内交叉感染。诊所辩称已尽到诊疗义务,感染系患者自身基础疾病所致。陈某出院后,因器官损害导致长期卧床,无法从事原有工作,产生大量医疗费用,且因治疗周期长,误工费具体金额尚未最终确定,需结合后续恢复情况评估。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鉴于医疗专业性强,双方同意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对诊所的病历资料、感染防控措施记录进行了全面审查,出具鉴定意见认为:某康诊所在陈某住院期间,未严格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关于重症患者的隔离与消毒规定,存在明显的感染防控过错;该过错与陈某发生的院内严重感染及后续器官损害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诊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康诊所对陈某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诊所需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85,000元。关于误工费,因陈某目前仍在康复期,具体损失金额尚未确定,法院责令诊所先行支付已发生的误工损失,剩余部分待陈某劳动能力鉴定及收入损失明确后另行主张或协商。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诊所场景下的院内感染防控义务,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推定医疗机构过错,明确了即便在小型医疗机构,严格的感染控制仍是法定义务。对于损害结果与过错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及误工费金额未确定时的阶段性处理,为同类医疗损害案件提供了实务参考。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