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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新生儿陈某因重度窒息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新生儿科。入院后,主治医师赵某某在未严格核对医嘱及患儿过敏史的情况下,违反诊疗规范,擅自给患儿静脉推注高浓度葡萄糖溶液,且推注速度过快。护理记录显示,值班护士李某某在给药过程中未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未监测患儿血糖变化,存在护理过错。约两小时后,患儿出现严重代谢性酸中毒、低血糖昏迷,并继发严重颅内感染。经紧急抢救,患儿虽脱离生命危险,但遗留重度脑瘫、智力障碍等严重后果。经司法鉴定,医院在用药选择、剂量计算、给药速度监测及护理巡视等方面存在明显过错,该过错与患儿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因患儿后续治疗周期长,部分康复费用尚未发生,故医疗费总额暂无法最终确定具体数值,需结合已发生费用及后续治疗必要性综合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审理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认定医院存在用药不当及护理记录不规范等过错,参与度为70%-80%。庭审中,原告主张医疗费因后续治疗未完结,金额暂不确定,请求先就已发生的费用进行赔偿,并主张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用药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鉴于医疗费金额因后续治疗尚未完全确定,法院依据已发生的医疗费票据、鉴定意见确定的责任比例(80%),结合护理记录认定的护理期限,判决医院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250,000元。后续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新生儿特殊护理下用药安全的重要性。重点阐释了民法典第1221条关于医务人员过错认定的标准,特别是当医疗费因后续治疗未完结导致金额未确定时,司法实践如何结合已发生费用与鉴定意见进行部分判决,以平衡受害人权益与诉讼效率,具有较好的教学参考价值。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