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新生儿张某出生于某市妇幼保健院。出院后,家属因婴儿存在肌张力异常,于2022年5月10日带其至该院康复科就诊。该院医师李某出具康复理疗方案,指导家属每日进行高频次被动运动。2022年6月,张某出现左下肢活动受限、关节僵硬等症状,经他院诊断为左侧髋关节发育不良伴软组织损伤。经查,李某在理疗过程中未严格评估婴儿关节耐受度,操作手法过重且未告知家属观察要点,存在明显治疗过错。该过错与张某髋关节损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张某家属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中,双方同意由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某市妇幼保健院在康复理疗过程中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过错;该过错与患儿髋关节损伤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建议医院承担80%的主要责任。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完整的门诊病历、康复记录、后续治疗费票据及费用清单。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市妇幼保健院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鉴于鉴定意见认定医院承担80%的责任,结合原告提交的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票据证据,核定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最终判决某市妇幼保健院赔偿原告100,000元(含后续治疗费及康复费),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新生儿康复理疗中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标准,强调了操作规范与风险告知的重要性。通过司法鉴定厘清过错与损害的因果关系,为同类未成年人医疗损害案件中责任比例划分及后续治疗费的认定提供了参考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