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岁未成年人张某因急性阑尾炎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期间,主治医生李某在实施腹腔镜手术时,因操作不当导致器械误伤张某肠道,引发严重腹膜炎及肠穿孔。术后张某出现持续性腹痛、发热等症状,经多次转院治疗,最终被评定为八级伤残。张某家属认为医院存在严重医疗过错,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未严格遵循诊疗规范,器械使用存在明显过错,与张某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院辩称手术风险已告知,但未能提供完整的手术记录以证明其操作合规。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鉴于张某为未成年人,损害后果严重,酌定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45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0万元,合计10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83条
案件意义
本案严格适用民法典第1222条,通过司法鉴定明确器械使用过错与伤残后果的因果关系。判决高额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警示医疗机构需规范医疗器械操作流程,强化医疗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