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孕妇张某在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产科门诊进行常规产检。医院医生在开具检查单时,未充分告知其需进行唐氏筛查的重要性及风险,也未提供详细的用药清单供其查阅确认。张某依医嘱服用药物后,因未获充分指导导致用药不当,最终分娩出患有严重先天性智力障碍的新生儿。张某认为医院未尽到严密的告知义务,导致其丧失选择权,造成新生儿损害,遂提起诉讼。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侵权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对产前筛查及用药风险的告知义务履行不充分,违反《民法典》相关规定,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新生儿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比例为20%-30%。双方就是否赔偿及金额争议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未尽告知义务,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过错程度及参与度,酌定医院承担25%的赔偿责任。鉴于张某主张的护理费等损失经核算,结合医院责任比例,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8000元。该金额符合1万元以下的要素范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在产前检查中告知义务的边界,强调医生需充分告知检查风险及用药细节。对于告知不充分导致患者丧失选择权并造成损害的情形,即使损害后果严重,也应依据参与度合理确定赔偿责任,体现司法对医患双方权益的平衡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