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张某因突发剧烈胸痛、呼吸困难,由家属拨打120送往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急救途中,张某症状加重,但随车医护人员未予有效干预。入院后,医院急诊科医生仅凭张某既往无心脏病史,未立即安排心电图、心肌酶谱等关键检查,初步诊断为“急性胃肠炎”,予以输液处理。次日,张某出现休克征象,医院才启动紧急会诊,确诊为急性广泛前壁心肌梗死并发心源性休克。因延误救治,张某出现严重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遗留重度心力衰竭,经司法鉴定为六级伤残。张某出院后,持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起诉,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接诊急危重症患者时,违反诊疗规范,漏诊心肌梗死,存在明显的诊断过错;该过错与张某延误治疗导致器官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漏诊行为与残疾等级之间的因果联系,认为医院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依据张某六级伤残等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结合过错程度,判令医院赔偿张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8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对急危重症患者的紧急评估义务。即使患者既往无病史,医生仍需依据当前症状履行严密的鉴别诊断义务。漏诊导致错过最佳急救窗口,即便后续抢救,若造成不可逆的器官损害,医疗机构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体现了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严格保护。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