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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新生儿赵某因发热入住某诊所。接诊医生李某未进行血常规等必要检查,仅凭经验诊断为普通感冒,开具口服药物。次日,赵某病情恶化出现抽搐,家属紧急将其转至市人民医院,确诊为新生儿败血症合并休克。因延误治疗,赵某于住院第三天死亡。经司法鉴定,某诊所存在漏诊、误诊过错,与赵某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40%-60%。赵某父母因处理丧事产生误工费及丧葬费等损失。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某诊所违反诊疗规范,存在诊断过错,依据民法典第1218条判决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某诊所不服,以赵某自身体质脆弱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手术记录缺失对诊断的影响,结合司法鉴定意见,维持原判主要事实认定,对赔偿明细进行核算。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诊所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赵某父母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误工费共计人民币42,000元。其中误工费经核实为15,000元,其余为法定赔偿项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基层诊所对新生儿急症的风险评估义务。误诊导致严重后果时,即便患者自身存在特殊体质,医疗机构仍需按过错参与度承担赔偿责任。强调了完整病历和手术记录在医疗损害鉴定中的关键证据作用。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