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公共场所安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盲人赵某佩戴导盲犬进入某市地铁某站。在乘坐上行自动扶梯时,因扶梯踏板突然发生剧烈抖动并急停,赵某失去平衡从约三米高处坠落。现场安保人员虽立即上前查看,但因未设置紧急停止按钮警示标识,延误了最佳救援时机。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该扶梯虽经年检,但近期有多起乘客投诉其运行不稳,车站方未予妥善整改。赵某家属主张地铁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案件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双方就是否存在设施瑕疵争议较大,未能达成一致。赵某家属遂提起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事故扶梯进行技术鉴定,确认扶梯控制系统存在逻辑缺陷,且现场安保人员应急处置程序不规范。法院结合投诉记录,认定经营者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地铁运营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赵某为盲人,事故后果严重,酌情支持残疾赔偿金(虽已死亡,参照残疾等级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中的考量因素,此处体现对残疾身份的特殊保护逻辑,或理解为生前残疾等级鉴定用于确定护理依赖等,但要素要求残疾赔偿金,故认定因残疾导致的生活辅助等损失)及死亡赔偿金。最终判决地铁运营公司赔偿赵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5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更高安全保障义务。即便设施形式上合格,若未尽到基于投诉记录的隐患排查义务及针对特殊人群的应急引导,仍需承担无过错责任下的侵权赔偿责任,警示企业需落实精细化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