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产妇刘某因胎心异常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产科。值班医生张某在未完善必要检查的情况下,仅凭经验判断胎儿状况良好,未进行胎心监护及超声检查。次日凌晨,胎儿宫内窘迫加重,医院紧急决定剖宫产,但因延误最佳抢救时机,新生儿出生后重度窒息,诊断为缺氧缺血性脑病伴脑瘫。患儿家属赵某(患儿父亲)及刘某认为医院存在严重检查检验不当,导致患儿终身残疾。经鉴定,患儿需长期康复治疗,后续治疗费用预估较高。双方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产生重大分歧,赵某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审理中,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未对高危妊娠进行规定的检查检验,存在明显过错,该过错与新生儿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庭审中,双方就是否采信该鉴定意见展开辩论,最终法院结合病历资料,确认鉴定意见科学、客观,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检查检验不当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患儿损害后果严重,医院承担主要责任,酌定责任比例为70%。综合考虑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治疗费,判令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赵某及刘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4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检查检验不当”在医疗损害中的认定标准。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导致患者损害,推定其有过错。本案明确了在急救或高危诊疗中,严格履行检查检验程序的必要性,以及鉴定意见在病历缺失或争议情况下的关键证据作用,对规范临床诊疗行为具有重要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