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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72岁的张某因突发急性心肌梗死,由120急救车送往某市人民医院救治。途中,随车护士在未核对血型且未做交叉配血试验的情况下,擅自更改医嘱,为张某输注未经批准的某种新型抗凝药物。张某随即出现严重过敏性休克及急性肾衰竭。经抢救无效,张某于入院次日死亡。尸检报告显示,张某系因药物毒性反应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某市人民医院在庭审中提交的手术记录及护理记录存在明显涂改痕迹,且无法提供输血前的常规检验报告。张某家属主张医院存在严重医疗过错,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院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未履行诊疗规范,存在输血过错。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经质证,医院无法提供完整的输血前检验记录,且手术记录与护理记录时间逻辑矛盾,被法院认定为主要证据不足。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市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与张某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令医院赔偿张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急救途中医务人员违规用药的过错认定标准,强调了病历资料(含手术记录)真实性对责任划分的关键作用。对于规范急救流程、保障老年患者生命健康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警示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诊疗技术规范。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