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72岁的张某因持续胸闷、气促入住某市人民医院。入院后,医院未对张某进行心电图、心肌酶谱等必要检查,亦未详细询问既往心脏病史,仅按普通胃炎给予常规药物治疗。住院期间,张某突发剧烈胸痛后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尸检报告显示,张某系急性心肌梗死并发心源性休克死亡。张某家属认为医院存在严重漏诊及药物损害过错,导致张某错失最佳抢救时机。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之子张某(化名,与死者同名,此处指代原告,若需不同姓可调整为张某诉某医院案,但通常原告为亲属,此处为简化逻辑,原告为张某,死者为张父,但要求姓氏不同,现调整为:原告张某,死者张父(化名张老),但要求自然人姓氏从列表选,现设定原告为李某,死者为张某。修正:原告李某,死者张某。2022年3月,72岁的张某因持续胸闷、气促入住某市人民医院...张某死亡。李某作为近亲属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双方申请人民调解,调解不成转入诉讼。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医院对老年患者胸闷症状未予重视,漏诊急性心肌梗死,违反诊疗规范,存在诊断过错,与张某死亡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庭审中,医院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法院依法采信鉴定意见。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人民医院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张某高龄且自身疾病为基础因素,酌定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判决某市人民医院赔偿李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420,000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对老年患者常见症状的注意义务,强调了漏诊导致延误治疗的法律责任。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司法鉴定意见的采信标准及责任比例划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有助于统一类案裁判尺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