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赵某之媳李某在某社区诊所分娩。产后,该诊所护士张某负责新生儿护理。次日凌晨,张某因个人事务长时间离开病房,未对新生儿进行必要巡视。期间,新生儿因衣物潮湿引发严重皮肤感染并出现发热症状,家属发现时已延误最佳治疗时机。经转院治疗后,新生儿虽经救治脱离生命危险,但遗留轻度皮肤功能障碍。事后,赵某与诊所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向当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过程中,诊所承认护理记录缺失,且未严格执行新生儿护理规范,但主张损害后果与护理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赵某提起诉讼。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护士张某违反护理常规,未及时发现并处理新生儿病情,存在护理过错;该过错与新生儿皮肤感染加重之间存在轻微因果关系。鉴于新生儿自身抵抗力较弱,诊所承担次要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诊所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护理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过错程度及因果关系参与度,酌定诊所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某诊所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8,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在新生儿护理环节的注意义务标准,强调了护理记录的规范重要性。通过人民调解与司法审判的有效衔接,厘清了护理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为基层诊所规范护理流程、防范医疗风险提供了典型判例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