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公园管理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12岁的张某随父母前往某市中心公园游玩。公园入口处设有售票闸机,张某因身高不足未购票,试图通过闸机与工作人员沟通时,闸机感应系统突发故障突然闭合,将张某夹伤。当时在岗的安保人员李某未及时查看监控或上前协助,导致张某被持续挤压约10秒后脱困。张某随即被送往某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胫骨骨折伴软组织挫裂伤,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张某父母持有当日公园门票电子凭证,主张公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公园方辩称已设置“小心夹手”警示标志,且张某未购票存在过错,拒绝全额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其构成十级伤残及误工、护理期限。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争议。法院结合现场监控视频、安保人员履职记录及警示标志设置情况,重点审查了设施故障后的应急处置及警示是否充分有效。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公园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对设施安全负有法定保障义务。虽然设置了警示标志,但闸机故障属重大安全隐患,且安保人员未及时处置,公园存在主要过错。张某作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未尽完全监护职责,承担次要责任。综合判定公园承担70%赔偿责任,张某承担30%责任。判令公园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8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设施故障的应急处置义务,警示标志不能完全替代实质性的安全保障。在未成年人受害场景中,合理划分监护人责任与管理方过错,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