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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景区管理公司公共场所安全伤害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残疾人张某持门票进入某景区游览。在攀登通往观景台的室外台阶时,因台阶边缘防滑条缺失且坡度设计不符合无障碍设施规范,张某不慎绊倒,从约两米高的台阶处坠落。现场安保人员虽在场但未及时提供有效协助。张某经送医诊断为右胫骨骨折,住院治疗20天,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张某主张景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设施存在缺陷,要求赔偿。景区辩称台阶已通过验收,属特种设备范畴,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且张某未注意脚下,应自负全责。双方就设施是否合格、责任分担产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法院受理后,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台阶进行安全性鉴定。鉴定意见指出,该台阶虽经初步验收,但防滑措施不足,未体现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合理注意义务,存在安全隐患。审理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人民调解,重点围绕设施缺陷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及赔偿金额进行协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景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根据调解协议,认定景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70%的责任,张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景区需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5,000元。该金额落在5万元至10万元的范围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管理者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更高安全保障义务,即便设施通过验收,若未设置合理防护措施仍构成违约。同时,体现了人民调解在化解公共场所伤害纠纷中的高效价值,为类似景区、商场台阶致伤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