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公园管理处公共场所安全伤害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正值“五一”劳动节,某市公园举办大型赏花游园会,人流量激增。受害人张某作为游客,在跟随人群通过公园主广场通往观景台的台阶时,因台阶边缘存在明显破损且未设置警示标志,加之现场拥挤,张某不慎踩空,从约1.5米高的台阶处坠落。事故发生时,公园方虽设有安保人员,但未能有效疏导拥堵,且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前台阶破损处已有游客摔倒,公园方未及时修复。张某坠落后感到剧烈疼痛,经送医诊断为右膝软组织损伤、轻微脑震荡,住院治疗10天,产生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8.5万元。张某认为公园管理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园作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监控视频证实台阶缺陷存在且未加警示,公园方存在过错。但张某作为成年人,在人流密集处未注意脚下安全,亦有一定过失。二审中,双方就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争议较大,但鉴于公园方管理瑕疵与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明确,二审维持一审关于责任分担的认定,重点核算赔偿明细。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市公园管理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70%的主要责任;张某自身承担30%的责任。判令某市公园管理处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95万元(总额8.5万元中的70%)。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管理者在群众性活动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即使非特种设备,普通设施缺陷亦需及时维护警示。判决平衡了经营者责任与游客自我保护义务,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