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共场所安全伤害纠纷案

张某诉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共场所安全伤害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受害人张某与友人前往位于市中心某商圈的“味达轩”餐厅就餐。该餐厅入口处安装有一组大型自动感应旋转门。当晚20时许,张某在推门进入时,因自动门感应区域存在视觉盲区,且门体运行速度过快,导致张某被旋转门夹住头部。事故发生后,同店服务员李某虽立即上前按压紧急停止按钮,但张某已遭受严重挤压。张某被紧急送医,经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颅内出血,需行开颅手术,住院治疗20天,后续遗留轻度认知功能障碍。事后,张某家属多次与餐厅经营者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赔偿金额等分歧较大,遂诉至法院。张某主张餐厅未定期维护设施,且未张贴安全警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庭审中,张某申请对事故原因及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报告,确认张某构成九级伤残,并指出自动门传感器灵敏度不足。法院调取了该餐厅自动门近半年的设施检测报告,发现报告虽显示“合格”,但检测日期距离事故发生日已超过三个月,且报告中未包含针对高频使用区域的专项压力测试数据。法院结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公共场所设施安全维护的精神,重点审查经营者是否尽到周密的安全保障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经营场所管理者,对进入其场所的消费者负有严密的安全保障义务。虽然餐厅设有自动门,但鉴于该门存在感应盲区且运行速度较快,经营者未及时更新检测设备或采取额外防护措施(如加装防护栏或人工引导),未能完全消除安全隐患,存在管理疏忽,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作为成年人,进入旋转门时未加留意,亦有一定过错,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量,酌定餐厅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80,000元,餐厅赔偿126,000元。其中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符合5万元至10万元的合理区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自动门等自动化设施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即使设施检测报告合格,若存在可预见的风险(如感应盲区、运行速度),经营者仍需采取额外防护措施。判决结果平衡了经营者管理成本与消费者人身安全,强调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严重人身伤害案件中的独立评价价值,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