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体育公司、李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张某诉某体育公司、李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12岁的张某在某市体育中心游泳馆内,因追赶嬉戏,与正在正常游泳的李某发生剧烈碰撞。张某头部及肩部撞击池壁,随后感到剧烈疼痛,经医院诊断为颈部及肩部软组织挫伤,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张某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体育中心承担赔偿责任。体育中心辩称已尽安全保障义务,且张某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未尽监管职责。李某辩称其无过错。经调取监控,张某系违规快速奔跑,李某正常游泳无接触过错。体育中心虽设有警示牌,但事发区域地面湿滑,且未安排足够巡场人员。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无责,体育中心因管理瑕疵承担次要责任,张某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张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游泳馆设施进行检测,报告指出防滑等级符合国标但警示标识不足。二审结合过错程度,重新划分责任比例,重点审查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情况及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关于李某无责任的认定;撤销原判关于责任比例部分,改判某体育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张某监护人承担70%的责任。某体育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80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5条、第一千一百98条、第一千一百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安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特别是在体育场馆等高风险区域,经营者需结合设施检测报告完善警示与巡查。同时,厘清了第三人侵权与经营者补充责任的划分标准,对平衡受害人权益与经营者责任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