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诊所非法行医损害责任纠纷案

张某诉某诊所非法行医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2岁的张某因持续高热伴呼吸困难,被其母亲带至某社区诊所就诊。该诊所实际由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李某经营。李某在无专业医疗设备条件下,仅凭经验开具抗生素输液,未进行血常规等必要检查,也未告知病情危重需立即转诊的风险。次日,张某病情急剧恶化,出现昏迷症状,家属被迫将其转至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被确诊为重症肺炎并发脓毒血症。因前期诊断延误,张某住院治疗15天,产生高额医疗费,并因住院期间生活无法自理,需专人护理。经鉴定,李某的非法行医行为与张某病情延误存在主要因果关系。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构成非法行医,判令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李某不服,以“已尽告知义务、损害后果主要由患者自身体质导致”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李某是否具备医务人员资质及诊疗行为是否符合规范。经法庭调查,李某确无医师资格,且未出具正规诊断证明,其诊疗行为严重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二审法院结合司法鉴定意见,确认医疗过错存在,且过错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李某存在医疗过错,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30%责任。鉴于张某住院期间护理费金额尚未最终确定具体票据,法院酌情参照当地护工标准,结合住院天数,判令李某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法行医情形下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标准。即便在门诊简易诊疗中,医务人员(含非法行医者)亦需遵循诊疗规范。对于未成年人患者,因病情变化快,延误诊断导致的损害后果,非法行医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明确了护理费在金额未确定时的酌定规则,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