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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游泳馆公共场所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12日下午,残疾人赵某持票进入某游泳馆更衣室。更衣室地面刚经清洁,残留积水且未铺设防滑垫。赵某因腿部残疾,平衡能力较弱,不慎滑倒,头部撞击瓷砖地面后昏迷。馆方工作人员发现后拨打120,但赵某因颅脑损伤严重,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赵某家属事后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要求赔偿。馆方辩称地面已清洁,赵某自身未注意安全。经现场勘查,地面湿滑程度明显,馆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确认系外力撞击导致颅脑损伤死亡。庭审中,证人李某(馆方员工)证言证实事发时地面确有积水且未设置警示标志。法院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重点审查经营者是否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查明馆方在清洁后未及时采取防滑或警示措施。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游泳馆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对残疾人设置特殊防护或警示,存在主要过错,承担80%赔偿责任;赵某自身虽为残疾人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亦有一定注意义务,承担20%责任。判决某游泳馆赔偿赵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000元,含误工费等合理支出,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更高安全保障义务。即使无第三人侵权,经营者未尽防滑、警示义务导致残疾人伤亡,亦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有助于督促公共场所完善无障碍设施与安全管理制度,体现法律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