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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游泳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12日下午,受害人张某在某游泳馆消费。该馆临时搭建的木质休息棚因固定不稳发生倒塌,将正在休息的张某压伤。现场安保人员李某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并协助送医。经诊断,张某遭受严重颅脑损伤,需长期护理,具体护理费金额因治疗周期尚未结束暂未最终确定。张某事后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投诉记录显示其曾就是否存在设施安全隐患与馆方发生争议。经查,该临时设施虽非特种设备,但涉及公共安全。张某自身在休息时未注意周边警示标识,亦被认定存在一定过错。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残等级、护理期限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游泳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但张某自身疏忽亦有一定责任。双方就是责任比例及护理费具体数额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某游泳馆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鉴于护理费金额未确定,判决游泳馆先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已发生费用共计85,000元,护理费待治疗终结后另行主张或依据后续鉴定结果结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临时设施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细化了受害人自身过错与经营者责任的划分标准,对处理此类挤压、坍塌类人身伤害纠纷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