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商场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10月1日,赵某(下肢残疾,使用轮椅)前往某商场购物。当晚商场举办促销活动,现场人流密集。赵某在商场中庭排队时,因人群拥挤发生挤压。商场安保人员李某在维持秩序时,未对赵某进行有效隔离或疏导,反而因催促其加快移动导致赵某轮椅失控撞向立柱,造成赵某右腿骨折。赵某当场受伤,经送医治疗,后续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赵某主张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且安保人员存在过错。商场辩称事故由现场混乱的第三人造成,且赵某自身未注意安全。赵某曾就安保缺失向监管部门投诉,但事发前未整改。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安保人员站位不合理,未形成有效防护区。
审理过程
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确认为十级伤残。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商场安保措施是否到位及责任划分产生争议。法院调取了现场监控视频,结合赵某残疾情况及投诉记录,重点审查商场是否尽到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某商场作为经营场所,对入场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赵某系残疾人,商场未提供必要协助,安保人员处置不当,存在过错。虽有人流拥挤因素,但主要原因为商场管理疏漏。酌定商场承担主要责任,赵某自担次要责任。鉴于医疗费等具体金额尚未最终确定具体票据,暂按估算支持部分损失,剩余部分待票据齐全后另行主张或结算。判决商场赔偿赵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2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更高安全保障义务。在群众性活动中,经营者需预判风险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安保人员履职不当可直接归责于经营者。同时,确立了在损害金额未完全确定时的阶段性审理规则,兼顾司法效率与当事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