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公园管理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10月12日晚,72岁的张某与其妻在某市中心公园散步。当晚公园内举办灯光展,公园管理处作为管理人,未对临时搭建的木质装饰结构进行严格的防火检查,也未配置足量的灭火器材。当晚20时许,装饰结构因线路短路引发火灾,火势迅速蔓延。张某因行动不便,未能及时疏散,吸入大量浓烟并遭火焰灼烧,全身多处烧伤。张某被紧急送医,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事后,张某家属向公园管理处投诉,要求赔偿,并指出管理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家属申请调取火灾现场照片,照片显示起火点附近无灭火器,疏散通道堆放杂物。经鉴定,张某系吸入有毒气体及烧伤致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程序。审理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火灾原因及公园管理处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鉴定。法院结合现场照片、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及证人证言,重点审查了公园管理处是否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法院认定公园管理处在组织大型活动时,未履行安全检查、配备消防设施等义务,存在明显过错。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某市公园管理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对张某的死亡承担8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身承担20%的责任。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20,000元。二审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管理人在举办活动时,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注意义务。通过现场照片等证据固定管理人过错,强化了民法典第1198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警示公共场所管理者必须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切实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