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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2日,新生儿赵小某因早产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新生儿科。入院后,医院医护人员在未充分评估血型匹配风险的情况下,对赵小某进行输血治疗。护理记录显示,输血过程中医护人员未严格执行双人核对制度,且输血后未密切监测患儿生命体征。次日凌晨,赵小某突发严重溶血反应,出现休克、多器官衰竭,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查明,医院在输血操作中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过错,且护理记录缺失关键监测数据,导致无法还原输血后的实时病情变化,严重影响了后续救治。赵小某父母张某、李某因悲痛及处理丧事产生大量误工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案件审理期间,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某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输血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存在输血过错;该过错与赵小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考虑到护理记录缺失导致部分事实难以完全还原,但结合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医院过错。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且该过错与赵小某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综合考量患儿年龄、损害后果及双方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赔偿项目及金额。最终判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张某、李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8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新生儿输血中严格核对与监测义务的重要性,强调了护理记录在医疗损害因果关系认定中的关键证据作用。通过医学会鉴定厘清过错与损害的关系,为同类输血损害案件的责任划分提供了参考,警示医疗机构需严格遵循诊疗规范,保障患者生命安全。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