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景区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张某诉某景区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正值“五一”黄金周,某景区举办大型民俗文化节,人流量激增。受害人张某购票入园,前往景区核心区域的一家名为“山水人家”的自营餐厅就餐。该餐厅位于景区主步道旁,地面铺设青石板。当日因降雨导致路面湿滑,餐厅门口未铺设防滑垫且未安排专人引导。张某在用餐结束后前往洗手间时,因视线受阻且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头部及腿部遭受重创。经送医抢救,张某被诊断为颅脑损伤伴多发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景区管理方与张某就是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庭审中,法院调取了景区入口至餐厅路段的监控视频,清晰显示事发时地面有明显积水,且无工作人员进行警示或清理。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产生争议。经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张某的伤残等级、护理期限、护理人数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了司法鉴定,确认其构成八级伤残,需长期护理。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及经营场所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雨天行走未注意脚下安全,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量,确定景区承担70%的责任,张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经核算,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80万元,景区需赔偿张某126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管理者在群众性活动期间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通过监控视频还原事实,细化了受害人自身过错对责任分担的影响,为类似景区安全事故中“管理方主要责任、游客次要责任”的裁判提供了参考,强调了公共场所防滑、警示设施的合规要求。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