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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82岁的张某因脑梗后遗症入住某市人民医院康复科,接受针灸、电疗等康复理疗。住院期间,护士未按规范核对医嘱,擅自使用高浓度电解质溶液进行局部热敷,且未监测患者皮肤反应。次日,张某患处出现大面积水泡、溃烂,继发严重感染。医院虽进行清创处理,但张某因基础疾病恶化并发脓毒血症,于两周后死亡。经司法鉴定,医院在康复理疗过程中存在用药操作不规范、病情观察不及时等过错,与张某死亡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张某家属主张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0余万元。

审理过程

张某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审理中,双方同意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认定医院存在治疗过错,参与度为60%-80%。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包含护理费、护理费计算标准及用药清单明细产生争议。法院组织双方对护理天数及护理人员收入情况进行质证,并依据鉴定意见划分责任比例。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人民医院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鉴定意见认定医院过错参与度为70%,酌情确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家属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2万元。其中护理费经核算为1.2万元,符合赔偿项目计算规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康复理疗中用药安全与护理观察义务的法律边界。通过细化护理费、用药清单等赔偿项目的计算依据,体现了司法对老年患者权益的保护,对规范医疗机构康复科室操作流程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