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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12岁未成年人张某因突发高热惊厥,由家属送至某医院急诊。接诊医生李某在急救途中,未严格核对患者既往过敏史,错误使用某型号非标准适配的静脉留置针进行输液扩张治疗。因器械使用不当导致针头在血管内断裂残留,且因操作失误造成局部组织严重感染。医院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延误最佳清创时机,致使张某出现败血症前兆,病情急剧恶化。经抢救虽脱离生命危险,但左下肢遗留严重功能障碍。出院时,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确认上述损害后果。张某家属认为医院存在重大过错,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审理中,双方同意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认为某医院在急救途中使用医疗器械不当,违反诊疗规范,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张某左下肢功能障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60%。张某主张后续治疗费及残疾赔偿金。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医院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依据鉴定意见,确定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综合考量张某伤情、后续治疗必要性及当地生活水平,酌情支持后续治疗费8000元,并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急救途中医疗器械使用规范,强调医务人员对特殊器械的核对义务。判决明确了病情延误与损害后果的参与度认定标准,对规范急诊急救流程、保障未成年人医疗安全具有典型指导意义,提示医疗机构需强化急救器械管理。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