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健身中心及李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晚,受害人张某在某市核心商圈的“悦动”健身中心进行训练。该健身房由某健身中心运营,近期因消防检查被责令整改部分设施。当晚,第三人李某(非该店会员,系路过闯入者)因醉酒在器械区奔跑,撞倒正在整理器械的店员,导致一台未设置警示标识且固定螺丝松动的大型力量训练器械倾倒。该器械直接砸中张某,致其腰椎爆裂性骨折伴脊髓损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发现该健身中心未按规定对大型器械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且设施检测报告过期,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张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承担侵权责任,某健身中心承担补充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确认为八级伤残。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某健身中心的设施维护记录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认定李某系直接侵权人,某健身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双方就是否构成补充责任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最终由法院依法判决。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第三人李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健身中心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综合考虑张某的伤残等级、当地生活水平及各方过错程度,酌定某健身中心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判决某健身中心赔偿张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50,000元。李某对上述补充责任范围内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第三人侵权时的补充责任边界,强调了设施合规检测与日常维护的法律强制性。对于提升健身房等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意识,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有助于推动行业标准化建设。